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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展新
代 理 人 饒育宗
債 務 人 陳鍾美月
陳敏惠
一、債務人陳鍾美月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②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依逾期利息總額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陳鍾美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敏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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