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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緯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債務人江緯亭之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與債權讓與通知書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完全不符,應釋明有無變更門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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