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0819,2020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江雅鳳

債 務 人 錢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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