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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顏夢萍、温志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溫志成之姓名應為「温」志成,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正。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9 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係爭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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