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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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陳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973470660使用至108 年1 月8 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8,801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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