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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債 務 人 潘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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