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1213,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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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瑞萍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2,84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4 月2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2,840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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