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敬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張敬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法定代理人張義峰、陳麗妃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