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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李永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永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105,6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聲請登記單、抄錄本通知書、繳費憑證及聲請金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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