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164,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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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陳啟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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