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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林文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金額係包括截至民國100 年8 月31日止,債權讓與人就本金餘額、違約金、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呆日前,債權讓與人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在內」,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70,260元、100,825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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