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222,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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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上列聲請人與張依蓉、張永隆即張歐雲美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完整」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及貸款約定書,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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