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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相 對 人即
債 務 人 賴依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依蓮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賴依蓮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裁定命其提出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收取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5,132元(逾約定上限)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等相關釋明。
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該約定條款,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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