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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邱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中,未見聲請門號0000000000收取補償款之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條款相關之釋明文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裁定命其釋明並提出收取之依據。
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門號0000000000收取補償款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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