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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艷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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