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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邱景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計算式中所載債務人應支付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5,456 元,為何未見納入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依入會規章第7條第4款似應納入)。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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