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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臧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臧勝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人聲請狀內附存證信函影本上載,自105 年7 月起相對人未繳月費,惟依會員合約書影本會籍開始日自103 年7 月12日起至104 年7 月11日止,本件合約早已到期不在合約範圍內,應補正釋明是否有再續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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