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4682,2020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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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王雅芳即蕭紅惠之繼承人


王寓鉦即蕭紅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蕭紅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第三人蕭紅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院經核債權人之請求,因第三人蕭紅惠係於民國109 年3 月29日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債務人僅負限定繼承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內容,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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