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4892,20201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92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債 務 人 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第三人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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