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劉淼松
債 務 人 蔡宜芳
黃紀維
一、債務人蔡宜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蔡宜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黃紀維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