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632,2020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港好如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茜沄
上列聲請人與黃順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順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卷內之存證信函,聲請人僅就新臺幣(下同)10,000元為催告通知,惟聲請狀之請求金額係新臺幣12,000元,如欲請求相對人給付12,000元,請重新再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