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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港好如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茜沄
上列聲請人與黃順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順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卷內之存證信函,聲請人僅就新臺幣(下同)10,000元為催告通知,惟聲請狀之請求金額係新臺幣12,000元,如欲請求相對人給付12,000元,請重新再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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