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640,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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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程俊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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