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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林淑貞、林聯君、林素枝、謝欽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聯君、林素枝、謝欽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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