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806,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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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寬龍


債 務 人 楊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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