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促,1867,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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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

債 務 人 吳順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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