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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潘政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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