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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宣褣即陳秋蓉即陳瑞吉之繼承人
陳穎伸即陳瑞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瑞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及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壹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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