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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陳報本件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廢止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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