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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債 務 人 張福仁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張修齊
債 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債 權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第一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4筆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18樓之8,法定代理人黃作鈞)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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