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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羅富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麗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故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之聲請人及相對人姓名。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6 ),及利息起算日是否為各張本票之到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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