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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明德、賴城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204984、CH748668、CH253310)三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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