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票,33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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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陳盈秀即陳宜雪之繼承人

陳盈蒨即陳宜雪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陳莫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香、陳泓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陳報聲請人陳盈秀及陳盈蒨之住址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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