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票,347,2020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李耕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敏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20 萬元,發票日108 年5 月28日)一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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