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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謝宏鈺及泓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S697075)一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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