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繼,265,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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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65號
聲 明 人 林盛強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林春雄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案聲明人林貞蓁、林美樺、陳宣穎、林宜庭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林盛強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林春雄(男,民國00年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之繼承人,林春雄於109 年1 月14日發現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林春雄於109 年1 月14日死亡,,固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

惟查,聲明人林盛強為被繼承人女兒林貞蓁之配偶,為被繼承人之女婿,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揆之前揭規定與說明,聲明人林盛強並非被繼承人林春雄之繼承人,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亦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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