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繼,472,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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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72號
聲 明 人 龔秀惠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周玉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0號)之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周玉鳳於109年1 月1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周玉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周玉鳳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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