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司繼,485,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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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85號
聲 明 人 楊詠婷

法定代理人 楊世豪
黃瓊萍
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張黃金牽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黃瓊萍、黃乙芳、黃佩靖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楊詠婷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張黃金牽(下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張黃金牽(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潭墘29號)於109 年2 月15日發現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主張其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惟查,被繼承人之長女即張麗英業於98年4 月4 日死亡,張麗英之子女即聲明人黃瓊萍、黃乙芳、黃佩靖因此成為代位繼承人,且與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張斌郎、張近貴同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至於聲明人楊詠婷係聲明人黃瓊萍之女。

是先順序繼承人尚有張斌郎、張近貴未聲明拋棄繼承,且聲明人黃乙芳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表示由張斌郎、張近貴繼承被繼承人張黃金牽之遺產,有本院電話記錄、案件查詢清單附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張斌郎、張近貴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楊詠婷依法即無繼承權,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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