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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16號
聲 明 人 陳瑋捷
法定代理人 陳林秀琴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陳仕峰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故法院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仕峰(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4 年8 月3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臺中市○○區○○路0 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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