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韋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故法院受理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朱天仁(男,民前10年2 月2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1年3 月2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桃園縣○○鄉○○村○○街0000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