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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沈劍峯
相 對 人 沈秋發
相 對 人 高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09 年度家補字第207 號),因聲請人生活困難且無積蓄,又以打零工為生,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申請人107 年度財產及所得收入,僅有所得新台幣19,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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