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王秀春
兼 上 之
輔 助 人 周德川
原 告 周德屏
訴訟代理人 周德川
原 告 周儷縈
被 告 周涪蘭
周貴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