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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徐温殿美
相 對 人 徐郁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
因非財產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由家分離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2日寄存送達於中山路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
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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