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法,10,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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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杜灴城(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於民國99年11月10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2月2 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9冊第7 頁第408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 年3 月18日召開第4 屆第8 次定期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9 年3 月26日屏府文推字第10911340700 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法登財字第4 號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其原則上同意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 年5 月7 日屏府文推字第10916396800 號函在卷可憑。

查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主要係將其董事員額由19人修正為19人以內,並限制其董事及監事之任一性別(即男性或女性)比例均不得低於3 分之1 ,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置十九人組成。第一│本會董事置十九人內組成。第│
│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聘之。另設監事三名,互推一│選聘之。另設監事三名,互推│
│人為常務監事。第一屆監事由│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屆監事│
│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
│事由前一屆監事會選聘之。董│監事由前一屆監事會選聘之。│
│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
│時或因公出差,得支領出席或│會時或因公出差,得支領出席│
│差旅費。                  │或差旅費。董事及監事之任一│
│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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