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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懌憬(即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孝愛仁愛之家董事
代 理 人 李郁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孝愛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孝愛仁愛之家於民國63年8 月2 日經台灣省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69年1 月17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 冊第5 頁第48號,本院登記處所發法人登記證書誤載設立登記日期為68年8 月22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7 月19日召開第9 屆第3 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109 年3 月20日衛授家字第109000663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69年度法登字第1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意見,據函復略謂:本件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孝愛仁愛之家修正捐助章程,業經衛生福利部以上開衛授家字第1090006630號函許可辦理在案等語,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 年5 月5 日杜家老字第1090012609號函在卷可憑。
查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孝愛仁愛之家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為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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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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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
│台灣省私立孝愛仁愛之家」。│台灣省私立孝愛仁愛之家」,│
│以下簡稱本家。 │以下簡稱本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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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本家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潮州│本家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
○鎮○○路○○○巷○○號,並│鎮四維路189 巷13號,並得視│
│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設立分事務所。 │
├─────────────┼─────────────┤
│第三條: │第三條: │
│本家設立之目的為遵照社會救│(未修正) │
│助法以博愛濟世精神,發展社│ │
│會福利慈善事業,並謀其健全│ │
│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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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 │第二章 業務 │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家之財產由財團法人天主教│本家之財產由財團法人天主教│
│會高雄教區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及財團法人天主教│
│道明會德鐸省會台灣分會捐贈│道明會德鐸省會台灣分會捐贈│
│土地、房屋、基金總值為新台│土地、房屋、基金總值為新台│
│幣壹佰萬元,依照社會救助法│幣壹佰萬元,依照社會救助法│
│及參照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法規│及參照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法規│
│之規定,宏揚天主教義之社會│之規定,宏揚天主教義之社會│
│事業,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事業,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
│況辦理下列業務: │況辦理下列業務: │
│一、有關老人福利業務。如:│一、有關老人福利業務。如:│
│ 安養、養護、文康等服務│ 安養、養護等服務。 │
│ 事項。 │二、長期照顧服務。 │
│二、有關老人教育事項。 │三、有關老人教育事項。 │
│三、有關殘障關懷事項。 │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
│四、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
│ 項。 │ 項。 │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業事│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業事│
│ 項。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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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會 │第三章 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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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
│本家置董事七人,由前屆董事│本家置董事七人,由前屆董事│
│會遴聘熱心慈善事業並與中華│會遴選聘中華道明修女會有關│
│道明修女會有關人士擔任之,│人士及熱心慈善事業者。其總│
│依法組織董事會。但不得延聘│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設立│
│夫婦、父子、直系親屬同為董│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者│
│事,或現任公務員為董事。 │擔任之,依法組織董事會。不│
│ │得聘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 │父子、直系親屬同為董事,或│
│ │現任公務員為董事。 │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家董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本家董事之任期每屆四年;期│
│任,如在任期內因事故缺額時│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
│,由董事長另行聘請,或由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任期│
│事會補聘,其任期以補足原任│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
│董事之任期為限。 │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
│ │、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
│ │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
│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家董事長之產生,由董事互│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經│
│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常到會辦公者,得配支交通費│
│人,並置常務董事三人,除由│。 │
│董事長兼任外,其餘二人由董│ │
│事互推之。 │ │
├─────────────┼─────────────┤
│第八條: │第八條: │
│本家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長及常務董事經常到會辦公者│本家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
│,得在預算內配支交通費。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
│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 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 期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 撤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 │任本家董事,其已充任者,當│
│ │然解任。 │
│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
│ │解任情事者,由本家通知主管│
│ │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
│ │院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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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本家董事會必要時得設秘書、│董事會職權如下: │
│幹事、雇員辦理文牘、會計、│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
│庶務等事務。 │ 及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五、顧問、執行長及附設作業│
│ │ 機構之營運主管之選聘與│
│ │ 解聘。 │
│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 擬議。 │
│ │十、合併之擬議。 │
│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
│ │ 之擬議或決議。 │
├─────────────┼─────────────┤
│第十條: │第十條: │
│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家董事長之產生,由董事互│
│一、家主任及所屬各單位主管│推選之,綜理會務,對內為董│
│ 人員之聘用與解聘事項。│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法人。董│
│二、年度業務計晝之審核事項│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
│ 。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三、經費之籌措事項。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議核定事│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
│ 項。 │推一人代理之。 │
│五、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 │
│ 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 │
│六、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事項│ │
│ 。 │ │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董事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如董事長認有為必要,或有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
│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開臨時會議。家主任及顧問得│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
│列席會議,並於會議前報請主│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
│管機關派員指導。 │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
│ │關聯必須迴避時,得以書面委│
│ │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
│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
│ │可,自行召集之。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執行長、主任、附設作業機構│
│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之營運主管及顧問得列席會議│
│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並於會議前報請主管機關派│
│必須迴避時,得推選常務董事│員指導。 │
│一人為主席。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董事會議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本家為順利推動法人事務,得│
│席方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設執行長、秘書、幹事、雇員│
│之同意方得決議。但下列各款│。為羅致人才,並共謀業務之│
│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三分之二│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由董事│
│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會聘請地方熱心慈善事業人士│
│以上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擔任。 │
│核准後行之。 │執行長其任務貫徹執行董事會│
│一、有關章程之變更。 │的經營決策與貫徹執行的雙重│
│二、有關財產之重大處分。 │任務,受董事會指揮監督;會│
│三、有關本家之解散或目的之│務人員辦理董事會例行事務,│
│ 變更。 │並負董事會相關文件整理及保│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管之責。 │
│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 │
│主管機關。 │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家常務董事於必要時得召集│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
│主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
│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
│ │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 項。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
│ │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
│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
│ │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 │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
│ │動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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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業務組織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家為羅致人才,並共謀業務│本家得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
│之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由董│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事會聘請地方熱心慈善事業人│,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秉承│
│士擔任。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董事會之決策,主管機關之命│
│,得設各種委員會,均呈報主│令,綜理家務,對外代表本家│
│管機關備案。 │。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家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本家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該│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組業務。 │
│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一、行政組:董事會、人事管│
│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 理(外勞事務、教育訓練│
│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行政文書、財會稅務│
│ │ 管理。 │
│ │二、總務組:事務、工程、修│
│ │ 繕、意外事件、消防、安│
│ │ 全維護、環境衛生、團膳│
│ │ 等。 │
│ │三、社工(牧靈)組:福利諮│
│ │ 詢、個案管理(生活支持│
│ │ 及輔導)、休閒活動、志│
│ │ 工管理、資源連結、學術│
│ │ 合作、宗教牧靈、臨終關│
│ │ 懷、喪葬禮儀。 │
│ │四、護理組:掌理安養及養護│
│ │ 護理照護業務、生活照顧│
│ │ 、醫療保健、營養諮詢、│
│ │ 復健服務 。 │
│ │五、長照組:長期照顧服務(│
│ │ 居家服務、到宅沐浴服務│
│ │ 、愛心送餐、家庭照顧者│
│ │ 支持據點…等)。 │
├─────────────┼─────────────┤
│第四章 組織 │ │
├─────────────┼─────────────┤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本家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本家各組各設置組長一人,由│
│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主任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
│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秉承董│聘任之。 │
│事會之決策,主管機關之命令│ │
│,綜理家務,對外代表本家。│ │
├─────────────┼─────────────┤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
│本家設下列各組(所)分別掌│本家設家務會議,由主任為主│
│理各該組(所)業務。 │席,全體員工參與之。 │
│一、總務組:掌理印信、典守│ │
│ 文書、人事出納、庶務給│ │
│ 養、購置物品及不屬其他│ │
│ 各組事項。 │ │
│二、社工組:掌理社會生活指│ │
│ 導、個案登記、家庭調查│ │
│ 、聯繫就業輔導及家外救│ │
│ 助等事項。 │ │
│三、財務組:掌理會計事務及│ │
│ 財務之預、決算事項。 │ │
│四、衛生組:掌理保健、環境│ │
│ 衛生及醫療器材保管事項│ │
│ 。 │ │
│五、養護所:掌理養護業務事│ │
│ 項。 │ │
│六、安養所:掌理安養業務事│ │
│ 項。 │ │
├─────────────┼─────────────┤
│ │第五章 財產保管、資金運用│
│ │ 與管理 │
├─────────────┼─────────────┤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
│本家各組(所)各設置組(所│本家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
│)長一人,由家主任提名,經│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
│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報│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
│請主管機關核備,解聘時亦同│業務。 │
│。 │本家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
│ │本家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
│ │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
│ │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
│ │機構。 │
│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 │以下列方式為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 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 動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 益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
├─────────────┼─────────────┤
│第廾條: │第二十條: │
│本家設家務會議,由家主任、│本家應建立會計制度、內部控│
│秘書、各所長、各組長組成之│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
│,以家主任為主席。 │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 │核簽證,並依主管機關之指導│
│ │,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
│第五章 經費及結算 │ │
├─────────────┼─────────────┤
│第廾一條: │第二十一條: │
│本家經費由本家生活基金支應│本家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
│,各界捐贈,政府補助及其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
│收益補充之。各項經費之支出│餘之財產,歸屬於本家主事務│
│,除依創設目的及前列宗旨舉│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辦事業而必需支付外,不以任│ │
│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
│。本家所有之不動產,非經全│ │
│體董事會議議決並函奉主管機│ │
│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 │
│其他權利之設定,解散時其賸│ │
│餘財產歸屬本家主事務所所在│ │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第廾二條: │第二十二條: │
│本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本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止。其預、決算提經董事會會│日止。本家應於每年十一月底│
│議審核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前檢具下年度工作計晝、經費│
│核備。 │預算、工作人員名冊等,另每│
│ │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工作報│
│ │告、財務報表、人事概況等資│
│ │料。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
│ │送主管機關備查;並依法限期│
│ │指定公開資訊。 │
├─────────────┼─────────────┤
│第六章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
├─────────────┼─────────────┤
│第廾三條: │第二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
│法令、天主教法典及中華道明│法、財團法人法及其相關法令│
│修女會會規處理之。 │規定辦理。 │
├─────────────┼─────────────┤
│第廾四條: │第二十四條: │
│本章程由本家董事會會議通過│本捐助章程由本家董事會會議│
│,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並向│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准許後施行│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准許後│
│,修改時亦同。 │施行,修改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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