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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尹恭亮(財團法人屏東市教會聚會所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屏東市教會聚會所捐助章程第四、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市教會聚會所於民國56年9 月13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29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 冊第3 頁第19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12月16日召開第10屆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4 、7 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9 年2 月25日屏府民禮字第10902480300 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56年度法登字第3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民禮字第10902480300 號函同意備查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 年5 月12日屏府民禮字第10916664000 號函在卷可憑。
查財團法人屏東市教會聚會所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4 、7 條,主要係將其董事員額由7 人改為5 至9 人,暨刪除關於財產總值之記載,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法人董事會為最高決策執行│本法人董事會為最高決策執行│
│機構,置董事七人組設董事會│機構,置董事五至九人組設董│
│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長一│事會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
│人對外代表本法人。 │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法人。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法人之捐助財產及經費均係│本法人之捐助財產及經費均係│
│信徒以向例不具名自由奉獻其│信徒依向例不具名自由奉獻,│
│類別計有土地十一項及建築物│其類別計有土地、建築物及存│
│三項(詳如附現有財產清冊)│款等三項(詳如現有財產清冊│
│總值為新台幣陸佰壹拾伍萬參│),皆由本法人董事會保管運│
│仟零壹拾柒元正皆由本法人董│用之。 │
│事會保管運用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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