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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莊順成(佑青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佑青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二、三、四、六、八、九、十、十
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佑青醫療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5 月17日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0月22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5 冊第12頁第137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12月20日召開第7 屆第9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 、3 、4 、6 、8 、9 、10、12、13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109 年4 月1 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125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6年度法登財字第5 號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衛部醫字第1091662125號函許可在案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09 年5 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90014944號書函在卷可憑。
查佑青醫療財團法人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為因應業務需要,參照衛生福利部於108 年10月15日公告之「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而為部分條文之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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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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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法人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本法人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建興│
│村8 鄰建興路218 巷19號,並│村8 鄰建興路218 巷19號,並│
│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得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於適當│
│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
├─────────────┼─────────────┤
│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法人公益事業如下: │本法人除醫療服務事業外,得│
│─、醫療服務。 │辦理下列公益事業: │
│二、醫事人員培養。 │一、醫事人員培養。 │
│三、醫學研究。 │二、醫學研究。 │
│四、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 │三、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 │
│五、護理、精神復健等服務。│四、護理、精神復健等服務。│
│六、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五、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
│ 社會福利服務。 │ 社會福利服務。 │
│七、其他相關醫療事業之興辦│六、長期照顧服務。 │
│ 或醫療公益事項之辦理。│七、其他相關醫療事業之興辦│
│ │ 或醫療公益事項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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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
│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佑│及地址如下:佑青醫療財團法│
│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屏│人佑青醫院:屏東縣內埔鄉建│
│東縣內埔鄉建興村8 鄰建興路│興村8 鄰建興路218 巷19號。│
│218 巷19號。 │ │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
│,任期三年。 │,任期三年。 │
│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
│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
│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董事總│董事之名額,合計不得超過董│
│額之五分之一。 │事總額之五分之一。 │
├─────────────┼─────────────┤
│第八條 │第八條 │
│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
│董事、董事長之遴選資格、選│董事、董事長之遴選資格、選│
│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
│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
│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中│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衛│
│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生福利部核准。 │
│董事長、董事違反前項所定章│ │
│則者,視同違反本章程。 │ │
├─────────────┼─────────────┤
│第九條 │第九條 │
│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並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以每年一至十二月為會計年│
│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於年度│度,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應│
│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經│完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
│董事會通過審核後,依醫療法│,並經董事會通過審核後,向│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衛生福利部申報。 │
│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
├─────────────┼─────────────┤
│第十條 │第十條 │
│本法人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
│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 │
│一、存放金融機構。 │—、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 業本票。 │
│ 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之受益憑證。 │ 動產。 │
│三、購置自用設施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四、運用於其他經中央衛生主│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 益憑證。 │
│ │五、其他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得│
│ │ 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醫療│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福│
│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利部許可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辦理。 │。 │
├─────────────┼─────────────┤
│第十三條 │刪除 │
│本章程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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