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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玉鳳
代 理 人 楊啓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楊紋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玉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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