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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許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被告許榮輝對於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之債權,經富邦公司聲明異議,否認債權存在,原告主張異議不實,提起本件確認債權存在之訴,則訴訟標的價額即有不能核定之情事,應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同法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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