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249,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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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俞秉睿

被 告 朱翊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平燦
林雅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5,5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949 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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