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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郭昆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泓良、林宏岳、林美滿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31,570 元(計算式:﹝198.46+386.86+120.83﹞×5800+2359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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